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 第3條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為病人有下列診察、治療(以下稱診療)需求之一者: 一、急性後期照護。 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 三、長期照顧服務。 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 五、居家醫療照護。 六、疾病末期照護。 七、矯正機關收容照護。 八、行動不便照護。 九、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照護。 十、國際醫療照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