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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森林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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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