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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及管理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私人或團體撫育已成林之人工林之獎勵。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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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