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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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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4條
造船廠設立核准程序如下: 一、縣 (市) 政府受理造船廠申請設廠案件,核轉經濟部依照工廠設立登 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准工廠設立許可。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核定。 二、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邀集航政及相關單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 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並將其所能建造 、改造船舶之材質、總長度及寬度,登記於工廠登記證之主要產品欄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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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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