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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5條

造船廠之造船工程科技師或專業工程師及技術員工,應負船舶施工之責。 前項人員之資格,於造船廠設廠標準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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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