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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8條

造船廠於取得工廠登記證後,對於船舶之建造、改造,應依航政機關核可 之項目或範圍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前項船舶施工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發給船舶檢查證書後,不得再依船舶所 有人之要求施行未經核可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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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