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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廠管理規則 第9條

造船廠應備有工程及品管紀錄簿,將所建造或改造船舶之船名、重要工程 名稱及其開工、完工日期等詳實記錄,備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之查閱 。 前項紀錄,如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造船廠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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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