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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彙總清關,係指經海關核准之廠商,以特定報單向海關辦理連 線申報,除海關認有審核或查驗之必要外,均以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辦理, 所申報之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或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 ,並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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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