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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進出口廠商,得向任一關稅局申請辦理彙總清關: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者。 三、公司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者。 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如成立未 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期間之紀錄,審核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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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