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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 第4條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 一、進口報單:外貨進口報單 (G1) 、保稅廠輸入貨物 (原料) 報單 (B6 ) 、國貨復進口報單 (G7)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 (D2) 、保稅 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 (D7) 。 二、出口報單:外貨復出口報單 (G3) 、國貨出口報單 (G5) 、保稅廠進 口貨物 (原料) 復出口報單 (B8) 、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 (B9) 。 前項報單應以電子方式傳輸,其報單類別,海關得視需要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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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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