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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6條

進出口廠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辦理彙總 清關: 一、符合第三條申請辦理彙總清關資格條件,並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 關規定之製造業。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或最近 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 廠、自行點驗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者。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 虧損。 廠商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者,如申請以自行具 結方式辦理彙總清關,應符合前項第二款前段及第一、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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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