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 第8條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8條

彙總清關廠商資格之審核及其自行具結額度之核定,由各關稅局辦理;其 經核定者,各關稅局一體適用。 經核准實施彙總清關之廠商,應每年申請辦理資格審核及核定自行具結額 度一次;其申請並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原核准之關稅局提 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