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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第27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7條
下列出口貨物應予免驗: 一、總統、副總統運寄國外之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運寄國外之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 三、其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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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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