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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 第28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8條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鮮果及蔬菜。 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 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 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 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 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 七、危險品。 八、靈柩或骨灰。 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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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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