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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2條

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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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