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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3條

海空運之進口艙單,得因事實需要分數次申報。但海運各次艙單與正式進口艙單之船號,應掛同一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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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