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 第10條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10條

廠商進口之原料糯(碎)米、調製用之添加物及未出口之成品,應儲置於 自營之加工廠內,未報經分署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儲置處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