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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11條

廠商應設置糧食加工進出登記簿,登載原料糯(碎)米、調製用之添加物 及其成品加工進出情形,分署得隨時派員查核,工廠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 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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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