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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6條

廠商應於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辦理進口,並於進口放行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加工出口。 未依前項規定全數加工出口者,廠商繳交之保證金,按未出口部分使用原 料比例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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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