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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 第7條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7條
廠商應於原料糯(碎)米進廠前,通知分署派員查驗。 加工製品出口裝櫃前應通知分署派員抽樣會封樣品及貨櫃,並記錄貨櫃號 碼及封條號碼。其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分署抽驗之樣品應送請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委託政府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方法或適當方法 檢驗;其樣品及數量如下: 一、糯(碎)米一百公克。 二、調製前糯米粉五十公克。 三、調製後混合糯米粉一百公克。 四、調製用之其他原料及添加物各五十公克。 前項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檢驗報告,所載產品含糯米成分,必須在應含 成分比率以上,才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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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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