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 第8條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8條
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於加工製品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海 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向分署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得展延 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廠商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由分署存入農產 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廠商之加工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者,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 准,出口貨品需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之品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