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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為標示。 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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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