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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外國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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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