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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通過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前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外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 三、產品名稱及批號。 四、產品重量或容量。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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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