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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審查之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檢疫處理後,不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 三、經通知補正或檢附樣品,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未檢附樣品。 四、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準用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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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