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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規範進口漁業相關物品的免稅條件和標準,目的是促進漁業發展並落實相關稅務優惠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5-12・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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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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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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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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