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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第3條

溢卸貨物應由有關船長或管領人於運輸工具進口日起九十日內以轉運申請 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國內其他口岸,其處理手續與一般轉運貨物 同。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限期屆滿前申請轉存保稅倉庫,以待復運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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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