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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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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