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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 位於評估範籌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如附件六,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 定評估範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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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