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第6條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6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