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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7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出境手續。 前項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完成檢查,應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通報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後,遊艇始得出港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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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