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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17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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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