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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20條

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 每一救生圈應標示所屬船名,並附繫救生浮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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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