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規則 › 第21條

遊艇管理規則 第21條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二支。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各三支。 遊艇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依前三項規定配置。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