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規則 › 第3條

遊艇管理規則 第3條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非自用遊艇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向乘員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並告知乘員救生衣及相關救生設備位置,始得航行。 非自用遊艇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遊艇駕駛應要求乘員穿著合格之救生衣。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