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規則 › 第4條

遊艇管理規則 第4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馬力。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遊艇管理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