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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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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5條
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 一、一般佈置。 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 三、主機型式馬力。 四、主要尺寸。 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 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 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依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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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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