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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10條

二十總噸以上遊艇船員應持有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 訓練合格證書,必要時,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或縣市政府) 得依水域、船 型、特性,施以專業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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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