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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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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11條
遊艇應依船舶無線電台通信設備相關規定設置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並配置 合格之操作人員。 總噸位在五噸以下之自用遊艇,當地縣、市政府設有對講機岸上服務台或 委託當地漁業電台代為服務者,得設置無線電對講機。 航行海上超過我國基隆、高雄海岸電台特高頻 (V.H.F) 通信涵蓋海域以 外之船舶,應申請設置遠距離之通信設備,以應其通信與航行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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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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