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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14條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 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 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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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