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辦法 › 第17條

遊艇管理辦法 第17條

遊艇及其搭載人員進出地點、港口或在海上遊樂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 從事遊艇水上活動時,應依規定配備應有設備及有關證照。 十二歲以下之乘客從事遊覽以外之海上遊樂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始得出 海。 遊艇之工作人員應攜帶所需證照。照載、或證照無效、逾期或設備不完善 者,不得航行出海。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