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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18條

台灣地區沿海海域基於軍事、安全或海域生態之需要,交通部應會商國防 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後公告為遊艇活動禁、限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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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