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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23條

遊艇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依船舶法、航業法、船員法及有關罰則規定 處罰: 一、未依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或登記者。 二、未依法令規定領有有效證照,擅自航行者。 三、駕駛及輪機人員,未持有合格證者。 四、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五、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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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