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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22條

非中華民國籍遊艇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 泊前,應檢具有關船舶文件、擬停泊地點、港口、船澳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該自用遊艇計劃活動水域及活動期間向當地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五條規 定核轉交通部特許。 前項經特許之非中華民國籍遊艇應於第十八條所公告遊艇活動禁、限制區 以外區域及活動期間範圍內依該自用遊艇計劃活動水域及活動時間內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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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