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辦法 › 第4條

遊艇管理辦法 第4條

遊艇申請登記、註冊時,應依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 前項登記地、註冊地,得為港口、碼頭或起岸置放地點。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