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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遊艇營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小船應依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二十總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應準用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遊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招攬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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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