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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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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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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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