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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7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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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