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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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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8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範圍: 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 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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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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