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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0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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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